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若一方透过其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地产,那么此项财产是否能被判定为夫妻的共有资产,须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明上的记载内容而定。
倘若购房者仅登记了其自身的姓名,那么可以明确地说,这并不是夫妻的共有资产,应被视为该购房者的个人资产。
原因在于,购房款项本身就源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购买的房地产自然也就属于该方的个人专有权益。
然而,若是房屋所有权证明上同时列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可将该套房地产视作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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