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实践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拒绝接受新股东或被动抵制的情况,拒绝或者拖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致使受让人不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行使股东权利的,进而引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除股权转让合同有特别规定外,转让人正式通知本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受让人能否要求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价款和赔偿损失,他在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已经履行了。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转让方不能控制。转让人无过错的,转让人不承担受让人未取得股东资格或者未行使股东权利的不利后果或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当公司存在过失或者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时,不支持受让人基于上述原因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使受让人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可以对受让人的民事权利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股东权利行使的障碍。法院可以支持受让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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