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照加注及换发条件:护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一)护照持有人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确有必要加注的;
(二)护照持有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护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照换发,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但有材料证明前往国要求普通护照的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的除外;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护照变更加注或者换发的,提交下列材料:
1、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2、交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
3、提交本人护照及护照主页(包括延期页和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4、提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照片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5、填写完整的《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登记备案人员须按人事管理由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盖章及签名须与备案数据一致。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所需材料
1、提交所持护照及复印件。
2、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在我市居住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照片要求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相片标准)
5、填写《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地点:凡常住户口在我市市区的居民,须本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户口在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区)的居民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五、申请收费:普通护照每本200元换发护照(含一个加注)每本220元加注每个20元
六、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护照。申请人如需通过邮政速递领取证件,可在交完费后,凭《回执第一联到接待大厅内的邮政速递专柜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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