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羁押期间,由看守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刑事拘留人被关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
《拘留所条例》要求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三、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四、明确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五、被拘留人享有通信权,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六、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七、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八、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九、是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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