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拆迁的条件是:
一、法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是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二是做出补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3、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转让房屋和周转房屋。
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不得强制拆除。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具备以下几点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如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另外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带有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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