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方式
1、和解
是指民事纠纷中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就某项争议达成和解的协议,经法院同意后,自诉人可以撤诉。
2、调解
可分为法院调解、仲裁厅调解和群众调解(即诉讼外调解),这是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对涉及行政管理案件的纠纷,不适用调解。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仲裁机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签定书面和解协议。群众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主持下成立的调解。这类调解不具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反悔,有权向法院起诉,它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
3、仲裁
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并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
4、诉讼
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不属于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复审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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