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相应机动车辆所引起的扣罚分数,依照机动车的类型以及超速程度的实际差异,分别存在着被扣除12分和6分两种可能;而如果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之外的普通道路上进行超速驾驶,则可能会遭受扣除9分、3分及1分等相关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高速公路超速扣分的详细标准:
第一,驾驶校车、中型或大型的旅客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若其实际速度超过了法定要求的平均时速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是在同样情况下驾驶其它类型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只要其速度超出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都会被一次性记为12分;
其次,若是驾驶上述相同类型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中,其速度没有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非指定道路上行驶,虽然其速度超过了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是却没有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这种情况仅会被一次性记为6分。
接下来是关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需要面临的扣分处理:
第一,驾驶校车、中型或大型的旅客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非指定道路上行驶,且其速度超过了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这种情况将会一次性记为9分;
第二,若是驾驶除上述类型机动车以外的其他种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非指定道路上行驶,不论其速度超过法律规定时速的多少比例,但只要其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均会被视为不违规行为,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扣分惩罚;
最后,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即驾驶上述的校车、中型或大型的旅客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非指定道路上行驶,尽管其速度超过了规定时速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仍未达到百分之二十,那么这种情况就只会面临被一次性记为1分的处罚。
然后,无论是在高速公路还是城市快速路上,车辆超过规定速度行驶所涉及到的罚款标准:
第一,若车辆实际时速超出法定规定时速不到百分之十,应给予警告处理;第二,若车辆速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了百分之十以上,但是未超过百分之二十,则依法应当赔偿的金额是在20元至200元之间;
第三,当车辆时速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外的普通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在百分之五十之下时,其应被罚款的金额依旧是在20元至200元之间不等;
第四,在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车超过规定速度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的,应当支付的罚款在20元至200元之间;最后,当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车时速超过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后的,其被处罚的金额应至少高于200元,最大可能高达2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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