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初审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其办结时间应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须进一步延期的,则须呈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待获得批准后方可再度延长三个月。对于使用简便程序的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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