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保法的规定,个人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有继承权的人可以继承死亡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是工资权。具体如下:最新的社保法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保法规定,个人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就是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能继承的只是个人账户余额,就是个人缴费累计的金额,单位缴费部分是归国家统筹,个人不能继承。
一、职工退休前死亡养老金是否可以领取
如果劳动者未到退休年龄不幸去世,养老缴费的个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返还,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是国家规定的。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淄博市退休职工去世补助标准
淄博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基础上,还将由统筹基金发放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根据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人。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由统筹基金发放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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