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的利益衡量标准
时间:2023-04-22 11:41:48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既然正当法律程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在每一具体案件中它的表现形式可能都不一样,那么,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这些千姿百态的程序是否具有实际的正当性呢?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修斯诉埃德里奇案中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利益衡量标准。

在马修斯案件中,最高法院声称,正当程序是灵活适用的,判断本案中的行政程序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必须考虑三个因素:①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②由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这些利益可能被错误剥夺的危险,以及采取增加的或者替代的程序保障可能得到的价值;③政府的利益,包括增加的或者替代的程序可能带来的财政和行政负担。

对于第一个因素,被政府剥夺的私人利益越重要,就越要求采取较多的程序保障。例如,在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中,由于福利津贴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存问题,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终止福利补助之前必须举行口头听证。与之相比,在马修斯案件中,终止伤残津贴当然也会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但是困难的程度和戈德伯格诉凯利案终止福利津贴不同。福利津贴的领取人是没有财产的穷人,他们除了领取福利津贴以外,一般没有其他收入。而大部分伤残津贴的领取人,除了领取伤残津贴以外,还有其他收入来源。由于伤残津贴不涉及生存问题,所以,在决定终止之前不要求必须举行口头的听证。

对于第二个因素,当事人的利益被错误剥夺的危险越大,就越要求增加程序保障。在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中,要求口头听证的一个理由是福利津贴的领取人可能无法以书面形式有效地陈述他们的意见,从而增加其利益被错误剥夺的危险(福利津贴所争论的事实大都取决于判断受益人自己所提供的证言以及有关证人针对受益人的情况提供的证言是否可靠;另外,福利津贴的领取人大都受教育水平较低,利用书面程序存在困难)。而马修斯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可以根据医学检查证明进行判断,由于存在客观的标准,不需要通过当事人和证人之间的交叉盘问就能够有效避免事实判断错误,当事人的利益被错误剥夺的危险很低,因此法院裁决不需要举行口头听证。

第三,就政府利益而言,如果终止伤残津贴的决定只有在举行正式听证以后才能作出,政府必须增加两项开支:正式听证的费用,以及在举行正式听证作出决定以前必须继续支付受益人的津贴。政府不可能收回这两项费用。法院认为这种事前的正式听证,使政府的负担过重,因为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政府如果节省这两项开支,这些费用可以用来增加或者改善其他伤残津贴受益人的待遇。

自马修斯诉埃德里奇案以后,法院在判断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时,一般考虑上述三个因素作为指导。这个指导原则的主要精神是衡量各方面的利益,即,衡量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衡量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和增加程序保障或者采取其他替代程序可能带来的效益和所花费的费用是否相当。

后来,有人把这一三段式利益衡量标准化约为一个公式:P×V≥C。P代表因采用额外程序而提高的决策正确机率,V表示系争个人利益的价值,C则为行政机关采用额外程序所增加的成本。依照上述公式,仅于P×V≥C时,在现行程序外采取额外程序,方属正当。

上述利益衡量及成本-效益分析标准为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然而,过高估计经济分析的作用无异于莱布尼兹寄希望于万能算学。精致的数学模型理论上似乎非常完美,但其结果却建立在沙滩之上——经济学研究中使用的数学模型,很多参数都依靠前提假设。如果初始假设是错误的,那么,无论在假设和结果之间使用了多少和多复杂的数学,结果也不能作为正确的而被接受。即使标榜客观、精确的计量经济学也是如此。很多计量经济学的初学者都会发现,数据或者方法的微小变化会使得检验结果大不相同。上述P×V≥C公式中的P(因采用额外程序而提高的决策正确机率)就是一个很不确定的数值。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检验结果。对于这些不同的计量检验结果,计量者本人拥有很大的解释权。只要结果是显著的,他便总能找到合理的解释。这意味着,利益衡量原则仍然难以避免一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法官对于不同的利益可能作出不同的评价,对于效益的大小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涉及正当法律程序的案件其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缺乏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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