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案件:
硕士尧某是某大型企业员工,因琐事与妻子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致其右耳鼓膜穿孔。昨天上午记者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尧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徐某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9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某房间主卧室内,被告人尧某与其妻子徐某因干家务问题发生争执,后尧某用手殴打徐某头面部右侧致徐某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尧某于2016年1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今年3月17日,徐某与尧某的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解析:
被告人尧某未能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采用暴力方式侵害家庭成员的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尧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尧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徐某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900元。
知识延伸: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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