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对患者的死亡有争议,那么可以尸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拒绝进行尸检,最后造成患者死亡原因无法认定,由此而使医疗鉴定委员会无法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患者的家属有可能要面临因为不做尸检而败诉的可能。
一、哪些机构可以承担尸检?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有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为,这些机构的尸体检报告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尸检机构只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认定,并不对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死亡是否有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也就是说,尸体检报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个客观反映,它并不对造成这种死因的原因进行探究,所以,尸检报告只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个证据,而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有的患者家属因为患者的死亡产生过激的行为,认为医疗机构治死了人,如果不给赔偿,就不给患者下葬,以此来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对于事故的处理于事无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
全文7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