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环保部门如何认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其中,排污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关于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如果排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环保部门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污 染 处 理 设 施 不 正 常 使 用 认 定 标 准
根据《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认定标准》,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施未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擅自关闭或停止运行、未按规定设置运行记录和监测设备等。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违反者还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对于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阐述了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认定标准和相关处罚措施。如果排污单位明知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根据《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认定标准》,违反规定的情况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违反者还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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