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最新规定
时间:2023-05-02 21:43:20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一条款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理解: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人必须具有逃债行为;逃债行为必须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逃债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不是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诉讼的结果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美国,公司法人格否认仍然是一个判例规则。在英国、德国等少数国家,虽然在个别案件中适用有限责任也有例外,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制度在成文法中尚未完全确立。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在成文法中率先建立了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上采取了激进的立法方式:(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是当股东以背离法人人格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方式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人格不再独立。法律将忽略法人人格的独立人格,追究法人人格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由法律人格否认引起的从法律人格确认到法律人格否认的逆转,不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法律人格的严格坚持。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受控的法人壳,丧失了人格的独立性。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必要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价值目标的偏颇和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制度的补充和升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公司制度公平、合理、公正的证明和维护。正如自然人独立人格具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制度被废除一样,法人独立人格也具有否认制度和消灭制度。法人人格的确认与法人人格的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和不可分割的两个方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公司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它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保护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人格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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