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行为。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即接受价格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第三,管理相对人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造成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危害后果。
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A.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B.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C.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D.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E.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F.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G.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H.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I.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J.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K.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①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②不执行规定的限价;③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④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⑤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的措施;⑥不执行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⑦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4)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①不明码标价;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④不能提供标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⑤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⑥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⑦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6)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①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②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③提供虚假资料;④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
此外,还有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被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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