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规定;二是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三是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四是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五是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1.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完善了“三包”规定;
3.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方面:1.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2.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3.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方面: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的几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方面:将消费者协会定义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支持受损害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明确要求该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行为,相应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总的来看,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更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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