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机动车辆的改装及加装环节,若其中发生保险事件并并非由于客户对车辆进行改造或增设设备而直接引发的,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就无权拒绝提供赔偿服务。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机动车存在改装或增设设备的现象,身为投保人便需承担起向保险公司通报此项变动的责任。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各个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其车损险条款中明确指出:“在合同有效期内,假设投保车辆出现改装或者增加配件设备的情形,其所有者需要及时主动地向本公司进行告知”。这便是学术界普遍接受且理解的,关于改装和增设配件设备的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知作出反应。保险公司决定增加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加装、改装后风险过大,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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