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证,认证编号查询地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3C认证等。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体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一)消防产品准入程序
目前消防产品的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办证;对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范围,仍执行强制检验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申请抽封样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产品目录、申请书、办证程序、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信息等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
(二)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和销售环节监督程序
对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公安消防机构配合。
(三)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监督程序
(1)审核准入条件
建筑工程验收时,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其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属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可对消防产品在施工安装前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主要的、大批量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产品,应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发布公告等行政处置措施,并提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嫌违法的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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