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通常无需负责承担公司的负债,但在以下情况下除外:
如果他们恶意地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规避自身的债务责任,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或者在认缴或抽逃注册资本方面实施虚假操作。
在此种情况之下,他们将会被视为需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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