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各信托投资公司、各证券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74号“关于加强企业内部信资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
(一)上海市的内部集资仍按原规定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即集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专业银行审批,报我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备案,集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仍由我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批。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三)为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凡欲开办流通领域内的公司或“三产”而申请集资的,一般不予审批。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集资的,开户银行不予支付股息、红利和债息,并按照《上海市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以集资额2%至5%的罚款。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略)
198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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