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存在无效情形需注意。双方应遵守非格式条款规定,避免违法、损害他人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况。协商一致、避免无效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关键。
非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没有预先规定好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确定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用来排除或限制格式条款中的内容,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格式条款有以下几种无效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遵循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尽量协商一致,避免出现无效条款的情况。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循非格式条款,以保护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非格式条款可能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规定等。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虚假表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会导致无效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避免无效条款的出现,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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