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法定程序是:首先,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其次,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然后再呈报保外就医。最后申请通过后,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保外就医的对象是什么,保外就医的条件有哪些?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骗取保外就医的;
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八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狱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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