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未尽到上述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补充:
在教育方面,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在管理方面,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可以依法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在保护方面,安全无小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在学习、生活的安全,尤其是三四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安全意识的阶段,更需要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加以教育和引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