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公积金不可以用来定期还房贷,地方公积金买房之后可以用个人的公积金抵扣房贷。
2、军人公积金是单位直接缴纳,地方公积金是单位缴一半,个人缴一半。
3、军人公积金退伍时才能一次性取出来,如果在部队申请公积金贷款了,退伍结算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会将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协作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地方公积金购房、租房、离职都可取出来,在单位填表申请或者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4、军人公积金贷款最多申请40万的利率优惠,其余部分都是商业利率,地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各地额度会有不同,大多与购房面积和账户缴存数有关。
公积金汇缴和补缴有没有区别
一、公积金汇缴和补缴有没有区别
1、公积金汇缴和补缴有区别,区别如下:
(1)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汇缴时候,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单位所属区域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地点提出申请即可;
(2)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虽然两者概念不同,但其都属于住房公积金办理业务范围之内。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出来的情况有哪些
1、当事人外地户口离开公积金开户所在城市的,可以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销户并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事人退休或者离休人员可以全部提取。并且只要提供相关文件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的公积金业务。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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