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的变更。签署财务会计报告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修改后的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与原《会计法》相比,增加了新的签字人会计负责人。以公司制企业为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署。但是,作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者,他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签字,这显然缺乏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都是在公司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虚假账目等问题。公司经理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使者,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负有一定的责任。新会计法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字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签字程序的变更。新会计法将“签章”改为“签章”。这次修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践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字视为一种程序,甚至是多余的程序。有的干脆把个人印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操作。但在查处部分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虚假内容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印章不是我的印章,我不承担责任”为由推卸责任。为严格执行程序,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明确责任。新《会计法》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改为“签章”。因为签字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书写,不能被他人代替,这样才能促使签字人直接与财务会计报告联系,也不能以其他借口推卸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第三,单位负责人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督促相关责任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负责是一种程序性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可能出现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指出单位负责人是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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