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几个方面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些
在夫妻债务当中,那种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就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是什么意思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无论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债权人,还是夫妻借款一方当事人,都无需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证明责任,或者说举证责任是在不同意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必须举证证明。
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债务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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