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骗保问题与法律解决
时间:2023-07-07 17:51:12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以下情形进行认定:一、虚假材料,提供虚假索赔材料进行保险诈骗。二、伪造事故,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三、假车主,伪造车主的假身份证上门骗赔。四、更换驾驶员,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更换驾驶员以非法规避责任。五、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盗抢事故以后再投保。六、套牌车出险,套牌车辆出险情况。

三人团伙伪造交通事故谋财骗保近两万元

本报讯(记者穆奕通讯员吴静)身为一家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的鲍某,先后两次故意伪造交通事故,伙同李某、回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近两万元。近日,鲍某等三人已被海淀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2月25日下午,车被撞坏的程女士来到鲍某的汽修厂修车。经查看,程女士的车左侧前保险杠、前后门都有剐痕。鲍某表示可以设法走他的保险理赔。修车心切的程女士并不关心走谁的保险,只求修理厂尽快将车修好,她留下行驶证、驾驶证便离开了。

鲍某把程女士的车开到修理厂门口,开出自己的小面包车,故意剐了一下程女士车的左侧车身。随后鲍某打电话给李某让其找一个驾驶证以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李某借来回某的驾驶证后,鲍某填写了两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内容为回某驾驶面包车与程女士的车发生了剐蹭,以及回某和程女士的驾驶证号、车牌号等。次日,鲍某、回某、程女士一起去保险公司理赔,获得理赔金1460元。

3月25日晚,鲍某与回某、李某再次谋划制造了一起假事故。当晚10时许,三人前往海淀区香山南路,鲍某让儿子驾驶借来的一辆雷诺车由北向南撞在路边树上,后鲍某驾驶自己的小面包车撞在雷诺车的左后尾灯上。事故制造完毕,李某打电话报警,经认定鲍某负全责。后三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领取理赔金1.8万余元。

事后,保险公司对鲍某产生怀疑,调查清楚真相后报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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