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中,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一般主体,犯罪客观要件是当事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而主观是故意为之。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确定犯罪情况属实的,会将嫌疑人移送给检察院。
一、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或者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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