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则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 东 知 情 权 诉 讼 程 序 和 规 定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股东之间容易发生知情权纠纷。针对此类纠纷,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诉讼程序和规定。
首先,在《公司法》中,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若公司拒绝提供,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提供义务。提起诉讼的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且有关信息与公司有关。
其次,《证券法》对股东知情权纠纷也做出了规定。若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或者不及时,可以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提起投诉,要求公司改正。若投诉无果,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应当积极配合股东的知情权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股东具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公司拒绝提供,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应当积极配合股东的知情权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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