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比个人犯罪轻怎么办
现在如果单位犯罪比个人犯罪轻的话,一般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三、二者罪责
1、责任能力
个人构成犯罪,须有责任能力,单位亦如此。关于单位的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存在争论。肯定说认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机构是有意识和意志的,其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是产生意识和表示意志的中枢神经。单位的决策机构和负责人员作出的一切决定,都是单位的意志。无论单位的决策机构和负责人员是遵守单位章程还是超越单位章程,都表达或者体现着单位的意志。因此,单位具有责任能力。否定说认为,单位本身是没有意识和意志的,单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人格化的组织,单位的一切活动都受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控制。所谓单位的意志实际上是自然人的意志,单位本身没有责任能力。本书赞同肯定说,单位虽然是通过其代表人作出决策或者决定,但这种决策或者决定是以单位名义作出并且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代表人的决策或者决定应视为单位的意志,因而单位应对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的责任能力应予确认。单位的责任能力不同于个人的责任能力在于:个人的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本身的认识能力或者辨认能力的问题,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责任能力是通过单位中的自然人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特殊责任能力。
2、责任形式
关于单位犯罪责任形式,在刑法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单位犯罪可以由故意构成,这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单位犯罪是否可由过失构成,对此存在否定说。从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虽然大多数是故意的单位犯罪,但也不可否认存在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
3、故意的单位犯罪
故意的单位犯罪是指主观罪过由故意构成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故意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故意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在单位犯罪中,这种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正是这种单位的犯罪意志,为故意的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主观根据。
故意的单位犯罪大多数是经济犯罪,因而往往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对于这些犯罪来说,是否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的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志。如果单位虽然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但并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单位犯罪。同时,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还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相区分的标志。如果单位内部人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牟取私利,那就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内部人员的个人犯罪。还有个别故意的单位犯罪,虽然不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但往往也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例如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规定为是单位犯罪,这种犯罪不仅没有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恰恰是损害单位利益。但这种犯罪之所以是单位犯罪,就是它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因而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
过失的单位犯罪
过失的单位犯罪是指主观罪过由过失构成的单位犯罪。过失行为一般来说具有个人性,个人行为往往是职务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的单位犯罪都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未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刑法并未规定处罚上述单位,而只是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当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的单位犯罪,也有实行双罚制的。例如刑法第231条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中的人员,这些中介组织中的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单位也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中介组织对其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职责。没有履行这种职责的,应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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