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迁入条件: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相关学历、各类职称证书证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和录(聘)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1)有长期固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
(2)借住亲戚家的: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3)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4)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本人拥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应在本人的住所处登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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