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障金
时间:2023-07-04 14:14:53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设备及工程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及质保期

质保金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

未留质保金的,难以通过质保金条款达到约束对方按时履行合同的目的;

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对方可能会以买方违约为由提出其他索赔请求。

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包括质保金的数额比例质保期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时间等;

买方建立并完善验收制度:产品到货后,收货部门检验部门等验收后及时将情况反馈付款部门,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对质保金进行处理及按时返还;

卖方应及时主张买方返还质保金,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合同变更转让未通知人,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可能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或债务转移无效,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主体变更,相关当事人共同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按照订立原合同的程序对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查。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没有履行能力。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发生履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修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难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在第一时间内补签,并在补签的合同书上说明原因。原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由新的履行主体参与合同下一步的履行,但对于变更之前和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衔接约定不明,如:已支付款项的退回或其他处理方式原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原来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处理等问题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变更后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

变更合同主体时,在变更协议中对于已经履行部分及未履行部分的处理做出明确约定;

变更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精简,无论变更前后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否为关联方,都应对此进行详细的明确约定。接收支票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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