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股东权利有下列情形:
1、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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