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转让的,擅自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七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对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转让土地的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其他形式出售、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同罚金)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严重情节,其中一种情节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0.67公顷(10亩)以上的普通农田;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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