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时间:2023-06-11 14:24:56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录】

总则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二章例会

第三章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四章汇报、讨论、表决

第五章决议的执行

附则

【正文】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组织。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四条研究室专门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工作及办理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由院长、副院长及各庭室领导若干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一)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二)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三)生效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能改判的案件;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合议庭意见的,案件的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法律适用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负责;改变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委员会对改变部分所涉及的问题负责。

第二章例会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始得有效。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回避或因故不能参加的,由一名副院长主持或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通知有关有员列席。

第十一条对分管副院长提高交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讨论。

第三章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二条合议庭要求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审判长提请分管副院长提交。

第十三条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审判长应当就合议庭倾向性意见,提请讨论的事项按要求填写,送分管副院长审批后交院长。

第四章汇报、讨论、表决

第十四条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由承办人或审判长负责,其他事项由提交部门指定的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汇报案件之前,承办人应撰写汇报提纲并做好准备。如因准备不充分,不能正确回答提问的,审判委员会可以中止讨论,责令重新准备,另行提交。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出席委员和列席人员都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按多数委员的意见归纳决议。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研究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全面,会议决议准确无误,少数意见一一记明,并经出席委员核对、签名后交一份给承办人入卷。

第十八条审判委员会认为提义的案件或事项不属于其权限范围的,可以不予讨论。

第五章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合议庭及其他部门必须执行。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按照要规则规定的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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