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接受审理
庭审现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11时2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学北侧空场内驾驶起亚牌千里马型轿车启动时因操作不当,将某小学学生张某(男,七岁)等人撞伤,该轿车撞树后停下。当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故没有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驾驶轿车启动时操作不当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驾驶轿车启动时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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