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暴动越狱罪,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一、组织越狱罪
组织越狱罪,是在押人犯三人以上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越狱逃走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监狱和国家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手段,公然对抗专政机关,集体从狱内逃跑的行为。关于暴力手段的含义。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即使有组织地潜逃,也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在押人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狱外个别人员参与组织越狱的,按共犯对待。如果狱外多人结伙与狱内的人支持、配合使用暴力的,应对这部分人单独定为“聚众劫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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