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该条规定,认定违法所得时,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的规定,计算全部收入,不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支出。但应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关税费。
供述的非法所得数额,不得单方面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的有关批复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界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尽管此批复不是直接针对非法经营罪,但对处理非法经营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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