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强奸案以证据不足为由结案现在还可以翻案吗
时间:2024-03-12 08:15:21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10年前的强奸案以证据不足为由结案现在还可以翻案吗

倘若现有确凿无疑之证据,便仍可为之翻案;而若证据不足以致告终审判者,若将来能寻获更为充分之证据证实实为强奸罪犯,则该案有望重新启动调查。

调查结束后,若证据充足有力,便可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法规定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决应受之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强奸未遂报案了七八年了在派出所案没有结是忘了吗

若派出所在接到报案之后并未及时着手调查并结束案件的侦办工作,那么这对涉案人员产生的唯一负面影响便是在其个人档案中留下了一笔案底痕迹。

我们必须明确,派出所在接手案件后,并不一定会立即对该案进行全面警示和调查,而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选择将其搁置或撤销。

例如,倘若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已经成功被侦破,那么警方通常会选择适当的时机来终止对该案的侦查和跟进;反之,如果长期以来都未能取得任何突破性的进展,而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的话,那么警方就有可能作出撤案的决定。

因此,具体应如何处置每个案件,还需根据实际情形来具体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n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n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n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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