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接到一个电话,一位朋友咨询房屋抵押贷款的事情,问题是要不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个问题是许多人都很关心的。
根据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对款时,不一定非得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银行没要求评估,愿意放贷,那房管部门就不得要求进行评估。
笔者也咨询了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人员,他们指出,一般情况下办理贷款银行都会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才会给予放贷,然后根据评估报告给予发放多少额度的贷款。评估与否取决于银行,只要银行和借款人达成抵押物价值一致,并向房管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就不需要评估报告,也可以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款提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协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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