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迟延承兑有两种迟延承兑的情况:一种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兑期限,因此存在迟延;二是要约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因邮寄等原因未及时送达重要当事人。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过期,对无效要约作出的承诺不具有承诺效力,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提议。在第二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发出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下,该通知可以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但已逾期。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这种承诺,他有义务向承兑人发出逾期通知。要约人及时发出逾期通知后,逾期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延迟发出逾期通知,逾期承诺应视为非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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