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达成协议,并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3)有关的财产证明;(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以及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等。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等。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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