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承份额的规定是:
1、同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劳动能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抚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
继承顺序不包括在内。继承人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胎儿尚未出生是否有遗产继承份额
胎儿尚未出生有遗产继承份额。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得到保护。
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有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于各继承人取得的平均遗产份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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