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捐赠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分割、合并房屋,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六)以股份形式投资房屋;(七)分立、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产权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书、继承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转让的材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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