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3-04-14 17:51:36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条件:

(一)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决定如何执行: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两种: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不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行政复议主要是找上级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行政诉讼是找法院提出诉讼。

(一)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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