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所必须满足的客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所必须满足的客观条件,关键在于各共同犯罪人是否共同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包括:
1. 组织者:指策划、发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
2. 领导者: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负责策划、决策、指挥犯罪活动。
3. 实行者:指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4. 帮助者: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负责提供犯罪所需的帮助。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参与或者起到的作用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必须满足的客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其中,共同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是指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实行者、帮助者。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参与或者起到的作用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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