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悔婚之后,彩礼是否需要退还这一问题,通常取决于相关具体情况:
首先,若男女双方尚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实际上并非出于法律层面上的婚姻关系。
此时,女方有权利要求女方全额退回彩礼;其次,假设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却尚未开始共同生活的话,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另一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并且此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再次,倘若由于某一方在婚前给予的彩礼使得另一方在婚后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应该由另一方予以返还,该经济难以支撑其在当地过低的生活水平;再者,假如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在离婚后也无需退还彩礼;另外,如男女双方虽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已超过两年或甚至在此期间生育子女,则在离婚后同样无需退还彩礼;还有,若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过着同居生活,且女方接受的彩礼确实被用于共同生活之中,那么在离婚后亦无需退还该彩礼;最后,当婚约当事人在婚约存续期间不幸去世时,即便发生在婚约存续期前的诉讼亦无需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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