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金案例探析
时间:2023-07-05 09:54:31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拆迁款的归属纠纷在民事生活领域已屡见不鲜,百姓对其尤为关注。律师成功代理此类型案件,最终胜诉结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张某系祖孙关系,张先生之子(已故)生前与其子张某承租的房屋被公告拆迁,被告张某在没有通知原告张先生的情况下将所得拆迁补偿款全部领走,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子生前承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律师代理意见:原告之子生前承租此房屋,虽已于房屋拆迁前过世,但其作为房屋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有变更,因此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原告理应有权利继承其中法定份额,但被告将全部款项领走,侵犯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该房屋承租人为我的父亲,我与父亲为共同实际居住人,因父亲已去世,我有权领取全部拆迁款;而原告不在该房居住,且诉争房屋为公房,不能继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分析:

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公民对公房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所以公房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不能继承。而公房承租权是指公民对公有房屋享有承租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也是不可以继承的。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该承租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因此,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正常情况下也不是作为遗产对待的。

不过,此案情况比较特殊,在于本案中的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其作为房屋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有变更登记,因为此案中的原告之子虽已去世,但其作为该房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有经过变更登记。由于登记的公示、公信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则对外仍可以以原告之子的名义对房屋主张权利,所以该拆迁款应由原告之子与被告(原告之孙)共同享有,则可以以原告之子名义取得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依据法律理论,该二分之一拆迁安置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后,此款项就是私有财产,因此以原告之子名义取得的私有财产,则顺理成章属于其遗产范围,由原、被告共同分割。

三、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诉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份额,可作为原告之子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分割,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四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律师出色代理,终使判决结果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大类型违法拆迁案例

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造成630户长期无法回迁。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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