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被扣车辆在接受处理后,可以凭接受处理的证明提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或者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员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自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的时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扣留车辆的目的只是取证调查交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已经查明,交警无权再扣留车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30天。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通知当事故车辆、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及被扣留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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