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不幸发生车祸事故,侵权者应向受害方支付因身体受损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津贴、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
另外,因伤势严重者可能需投入更多时间与金钱至康复过程中,受害方承受因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所损失的经济收益,亦应纳入赔偿范围内。
因此,在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前提下,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误工费用赔偿。
为了评定误工期限并为索赔提供证据支撑,当事人需提交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由专业鉴定机构就误工期作出的鉴定意见。
即便侵权方目前尚未开始工作且不具有合法劳动身份,只要其仍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那么对其误工费用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法院的尊重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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